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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路上随意穿梭的电动三(四)轮车,俗称“红摩的”,全部属于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电动三(四)轮车已成为新兴的“马路杀手”,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电动三(四)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年龄偏大的、残疾人、女性占的比例比较大,安全意识差,缺乏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法制观念,交通行为随意性较大,乱停乱放、随意调头、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因此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
电动三(四)轮车由于其制动性、稳定性差,安全系数低,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机动车标准,电动三(四)轮车不仅自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电动三(四)轮车上路会严重干扰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影响交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由于电动三(四)轮车车主流动性大,经济条件差,且无保险,发生事故后极易弃车逃逸或无力支付医疗和赔偿费用,交通事故双方矛盾尖锐,极大地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也给事故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7年9月30日5时,朱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与曹某驾驶的赣G9U15X的货车在东山路昌客隆超市路段发生碰撞,经查,朱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未按规则转向造成该起事故,事故造成朱某重伤,三轮电动车报废。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之规定,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朱某负主要责任。
2017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张某驾驶的红色三轮电动车自万里大道由东往西行驶,未按信号灯行驶与由北往南行驶的吴某驾驶的赣G15N9X轻式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红色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伤重身亡的惨痛事故。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2017年11月20日6时许,曹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违规左转弯与胡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县城东山路美食城地段发生碰撞,曹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曹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曹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无机动车目录 电动三(四)轮车非国家定型标准的车辆,结构简单,制动性能差,行驶不稳定,转弯视线有盲区,安全系数很低,不能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目标,属于三无(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 无法上牌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目前县城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标准,故无法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但作为机动车,因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目录,交管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上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牌无证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无驾驶证 电动三(四)轮车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目录无法上牌,交管部门不予对此类车辆核发驾驶证。由于电动三轮车车主没有驾照,也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在行驶过程中横冲直撞,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无法投保 由于电动三(四)轮车都没有办理保险,也无法投保,出了交通事故无法获得理赔,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难以赔偿。 无法保障权益 电动三(四)轮车车主多是收入较低的社会群体,他们很难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乘坐人根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电动三(四)轮车无产品目录,无法挂照上牌,无法投保理赔,搭乘此类车辆必须风险自担,您还准备乘坐吗?广大市民应拒绝乘坐和驾驶此类车辆,积极遵守交通规则,理解与支持正在开展的电动三(四)轮(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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