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根据 " 谁受理、谁奖励 " 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安监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根据 " 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所在设区市安监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涉嫌参与瞒报的,可以直接向省安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