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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电(通讯员鲍观升 王爱林)男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站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包,销售金额达十余万元。近日,由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在互联网上认识甘某。2012年3月,甘某与黄某商量合作销售高仿名牌包事宜,商定由甘某购买域名并负责整个销售流程,黄某制作“LV”、“GUCCI”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日本网站,并负责该日文销售网站的日常维护及产品推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间,该网站运营期间的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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