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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请示县纪委,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责成汤沟镇政府及时追回原村干部违规享受的农村低保资金12840元,并上缴县财政专户。
2、对大新村2014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违规操作的主要责任人钱九来(原村总支书记)、施成为(原村委会主任,现村总支书记),责成汤沟镇党委依法撤销钱九来大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职务,同时立案查处。鉴于汤沟镇联系大新村科干,没有认真执行《枞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文件精神,指导、监督不到位,责成汤沟镇党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县纪委,同时送县民政局备案。
(因此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三条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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