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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医疗腐败线索的问题”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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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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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11:4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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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县妇保院我站网友zhangxiaoke网帖进行事情经过的详细说明

    事情经过:
      患者:江某某,女,于在2014年12月18日在我院住院,于12月18日分娩出一男婴,2014年12月20日出院。期间家属发现男婴右手活动受限。后在网上发帖,我院得悉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专家讨论,主动找到患儿家属了解情况,并将事情上报给都昌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2015年1月26日在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持下,经双方协商同意:
    1、由院方先借予患儿家属3000元去上海华山医院检查,如需手术治疗,院方负担手术费用并负担患儿家属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2、最终费用负担及责任认定按照法院裁决执行。
    3、至于网友说的“院方要求一年后就不得上诉”,纯属误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院方是告之家属应在知道其患儿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以免错过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时限。尽到告之的义务。
    2月6号,患儿家属来我院,要求再借予15000元去上海华山医院康复。由于原协议上只是说检查费及手术费用,并未涉及康复费用。但是本着对患儿负责的态度,为了让患儿得到最好的恢复,院方又拿出15000元借予患儿去上海华山医院康复。
    2015年4月2日患儿家属到我院,要求再给予2个月的康复费用及家属陪同费用3万。县政法委组织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馆乡镇府、当地村委会等相关部门跟患儿家属座谈协商,在前一份协议双方都已经认可的前提下再补充协议:“由院方负责一个月的康复费用及家属陪同费用共15000元。如果后续还需康复或者手术,费用问题双方再协商。最终费用负担及责任认定按照法院裁决执行”。患儿家属不同意。认为只要他要钱,妇保院就应该给,什么协议他都不签,不给就向社会曝光。
    2015年4月9日在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持下,患儿家属与我院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二、 我院认为:
    1、事情发生后,我院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讨论,一致认为患儿系臂丛神经损伤,但损伤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在没有法院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情况下,说一切责任该源于院方有失公允。
    2、事后我院并不是跟网友zhangxiaoke所说的医院目前就一个态度:“要钱没有,要么你去法院告我们”。也不是单方面不守协定。医院始终积极负责的去处理,在患儿家属既没有向法院诉讼或向九江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多次调解,院方也两次借予患儿检查康复费用,第三次也准备再借予患儿15000元,但是患儿家属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 4月9日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
    3、我院不会逃避责任,如果是院方的责任,医院不会推卸,也推卸不了。最后还是要按法院或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判决责任划分及该承担的费用。但是目前在法院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裁决的前提下,根据本县财政制度,我院也没权无止境的借钱。
    4、我院要说的是当前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作为家属一方在网上一些报道有失公允,报道时武断地确定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对于医疗机构的不信任问题,这无疑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深化。如果家属对调解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维护权益。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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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5-4-19 08:26:1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到这地步,缺少的是责任和信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5-4-18 17:2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妇保院(2/2)

    本帖最后由 zhangxiaoke 于 2015-4-18 18:09 编辑

    在县中医院康复过程中,有位热心的医生建议我们到江西省儿童医院做个确诊,然后再寻求更好的治疗去向。由于去南昌检查将产生医疗费用,会涉及到责任相关方(妇保院),于是我们与妇保院反复交涉后,他们终于答应照办,2015年1月13日,江西省儿童医院的的诊断结果为“臂丛神经损伤”,接诊医生表示他们医院对该病的诊治水平有限,建议我们立刻转到上海华山医院去确诊并接受治疗。为此我们又通过多次与妇保院协商和力争(妇保院说“本着对患儿负责的态度,为了让患儿得到最好的恢复,院方又拿出多少钱……”,其实每次交涉都历经了多次坚难协商,我在妇保院哭过闹过就差没打起来,甚至请出县“医调委”出面),他们才答应先支付我们部分医疗费去上海,但目前只能以借款的名义,最终结算额度要以法院判决为准。2015年1月29日,上海华山医院再次确诊为“臂丛神经损伤”。并告知我们小孩病情比较严重,若借助于其宝贵的自我修复期(半岁以内),采用较为保守的康复治疗方案,可以降低后续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和终身至残的风险。为此,我们又就该方案与妇保院反复协商,并要求提供在上海华山医院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而院方则坚称只承担手术治疗的借款,不认为康复治疗在医学上算是一种治疗手段,并称国家财政也不会为这项支出埋单(此前他们安排我们到县中医院接受康复治疗,这为何又算是治疗手段,此次提出这种歧异实为担心康复周期较长、费用较高)。我们始终坚持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交涉,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为不因医疗费用不足而耽误小孩治疗,我们不再与院方拉据,因此妥协在《协议》里同意将院方关于“治疗”的表述语改为了“手术”,并放弃了“是否以康复或手术等方式治疗应根据病情需要,由小孩就诊的医院意见而定”的条文表述。因此在之后要求院方借款时,他们一再以该字眼作为拒绝的理由。称如果需要做手术治疗他们就出钱,康复治疗不在手术的范围内。就这样,我们在面对院方的无理设卡和有可能的无限拖延时,当初的一个妥协,却给了妇保院一个咬文嚼字的脱责借口。
    补充几个被院方歪曲和误解的事实:
    1、
    院方回应我之前说的“院方要求一年后就不得上诉”存在误解,这与原文“上诉时限为知道其患儿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的表述,除了一个是口语化表述,一个是书面条文表述,有本质的不同吗?跪求各路语文老师在线指教!
    2、院方说我们“认为只要他要钱,妇保院就应该给”,我想说,我们的每一次沟通都是在你们院方调解室的监控下进行的,也有医调委的老人在场、有协议为证(一式4份),你们当时为了平息事态,答应我们如果治疗费用不足,可通过电话通知院方,院方会于3天内将所需款项打到我们的帐户。现在事态缓和了,为自正清白,你们居然公然违背协议并反咬我们,请注意你们的身份和公信力。
    3、院方说“造成损伤的原因可能有多种”,院方说得没错。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像难产的死亡率已经大大降低,因为妇产科学已经将导致这种死亡的原因研究得很透彻,绝大多数危险因素都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排除的。“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也一样,引述《妇产医学》的论述,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的可能因素分别为:巨大儿、胎位不正及肩难产。对此,以上三个因素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避免风险发生概率,其次,我的各项检查及产程指征都证明不在这三个原因之列,想必妇保院比我们更清楚,请勿在此对不明真相和普遍无医学常识的朋友混淆视听!
    4、我曾告知院方及在场所有人,我们每次谈话都有录音,本是意在尽到基本的告知义务和尊重在场所有人被录音的知情权,却被某院领导跳起来大喊“你想威胁我们,你们是不是还想弄得打架呀?……告诉你们,只要你们敢闹事,我马上叫人把你们抓起来……”,我不明白作为医院领导,原来也可以公然这么嚣张和故意激化矛盾,居然可以将对其合法权益的尊重误判为一种威胁,但这还不足以证明这位领导就是无知、粗暴和做贼心虚的。
    5、对于医调委的某主任,尽管在这件事情上的中立性、专业性、判断力和执行力都存在诸多争议,但我们念其年岁已高,且确为全县各医院奔波劳累(尤其为妇保院)。在暂未出现进一步存在争议的“调解动作”前,对其功过和是非不予评价。
    6、每次谈及费用,院方都要求重新补签协议,而条款却在一步步缩减我们的权益,请问院方此举是什么目的?医院的信誉何在?自称立场中立的医调委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何在?难道我们就只有两次三番以牺牲权力为代价的不平等条约才能换到等待不起的治疗费用吗?
    其实这几个月来,在与医院的交涉过程中,院方及某位院领导的各种粗暴言行和无知、非法的行为,就算几页纸也难以写完,已搞得我们全家心力交瘁。但凡院方真如其回复中那么通情达理、敢作敢当,我们还操心什么呢?我们还闹什么呢?稍有点智商的人都明白这其中的真相。但本人今天只对主要的已浮出水面的事件作出客观澄清,无意牵扯其它,无意对医院或某人作非客观的、没有证据的攻击。但若院方再次发文愚弄我们的智商,相信他们会为此付出代价的。
    注:1、此文由婴儿母亲口述,“zhangxiaoke”以第一人称代笔。
        2、以上所有涉及是非和语言引述的内容均有录音、视频证据或协议,经得起推敲。


        2015年4月17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5-4-18 17:2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妇保院(1/2)

    本帖最后由 zhangxiaoke 于 2015-4-18 18:25 编辑

    习近平主席在2007年3月25日的《追求“慎独”的高境界》一文中讲道:“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此文由人民日报海外版[学习小组]于2015年4月9日重新刊载,值此全面反腐的特殊时期重发此文,想必有其一定的普适性和特殊的深意。在此,本人也将此文推荐给都昌县妇幼保健院各领导,望各位以后在发表言论的时候,私下里也要慎独自已的言行是否一致。昨天上午,妇保院发表了一份关于我此前贴文《举报医疗腐败线索的几个问题 》的回复,现回应如下,以纠正妇保院“台上”漂亮的官腔话和对部分事实的歪曲内容。古话说:“偏信则暗,兼听则明”,本文供各位网友或上级领导及媒体朋友自行去伪存真。
    事件经过:
    2014年12月 18日,我于都昌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院方”)入院待产,产前各项产科检查均无异常。于下午3点经自然分娩一男孩儿,但小孩从出生后一直在哭,在产房观察期间持续哭了两个小时,期间我多次问接生医师“孩子怎么了?”,她解开孩子的包裹查看后,答复我说:是饿了。从产房转入病房后,孩子仍然啼哭不止,为此,我家人曾先后将该情况反馈给当班医生和接生医师,他们的答复均是:小孩饿了,是正常哭闹。然而,直到晚上,小孩仍然啼哭未止。对于该异常现象,同房病友也多次提醒孩子可能不舒服,于是我母亲于当晚深夜先后两次通过电话将该情况告知接生医师,其答复仍是:“应该是饿了,明天上班后我会过来查看一下”。而后,孩子整整哭闹了一晚,期间只有偶尔短暂的休停。
    小孩出生次日(12月19日),在院方为小孩安排新生儿沐浴的过程中,解开上衣后,护士发现他的右臂不能动弹、手臂内弯,且有明显大面积淤伤(皮肤呈紫色)。于是,联系接生医师将我们领到儿科的洪医生门诊室,随即拍了X光片。洪医生得出的诊断结论是:“骨头正常,建议出院后继续观察”。基于洪医生的诊断意见,接生医师再次强调“先回家观察再看,过几天就好了,手臂呈紫色应该是胎记,没事的”。因此,并未做排除其它可能性的诊断、检查和转院等就医建议。两天后(12月 20日),出于对院方及接生医师的信任,加之我们也无法仅根据婴儿的哭恼情况界定小孩是否不舒服,于是接受了院方的诊断结论,并未意识到小孩手臂受伤的严重性便正常出院。重要的是,我们在对小孩手臂受伤程度并不知情和法律维权意识不足的情况下,忽略了要求院方在<<出院小结>>中注明关于小孩手臂受伤的症状描述(失去了日后诉讼中的有利证据)。院方有意隐瞒接生时造成婴儿受伤的做法,不但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而且在后果处理方面,院方及接生医师对于小孩的手臂问题仅交代:观察一段时间再看,过几天就好了。甚至未作出导致这一症状原因的解释和护理注意事项的说明。
    出院回家几天后,小孩右臂活动能力无明显改善,仅表皮淤伤淡化,且仍然异常哭闹。出于对小孩健康问题的担忧,我们在网上检索了这一症状,也咨询了上海华山医院的手外科主任医师方有生。综合网络信息和方医生的初步问诊结果,该症状均指向“生产性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又名“产瘫”。方医生叮嘱我们,因手臂受伤严重,不可以给小孩“打包”,否则会加剧病情恶化甚至终身残疾。
    根据以上事实,院方不论是出于道德和义务,都不适合仅仅考虑自身利益,为了摆脱责任或不肯承认自已的过错,而不愿对后果采取正确的处置, 即未履行告知义务,亦不及时提出应当转院就诊,院方明知我们都昌人都有冬天给小孩打包的习俗,而这一“暴力护理”行为险些造成我手臂带伤的宝宝终身残疾。这其实是作为任何一名医务工作者都应当明白的常识,而院方却全然不顾(在我家人的强硬要求下,于2015年1月23日发现并复印了院方于我分娩第二天就我小孩受伤情况的会诊记录和症状描述,表明院方至少次日已经知道小孩生产时受伤,只是故意对我产隐瞒)。因此,说院方在后果的处理和参与上,采取的仍然是消极应对和继续隐瞒病情以回避责任的做法,这已经是最轻、最大限度的保护院方名誉的措词。
    基于以上陈述内容,我们于分娩后第10天(2014年12月28日)在“问政江西”网的[咨询求助]版块发布了我小孩的遭遇,以寻求合法的维权方式。几天后,迫于压力的妇保院让接生医师给我打来电话,并于次日亲自来我家“表示关心”。一番寒暄后,接生医师希望我们当面删贴,被我们拒绝,最后在她明确“医院会负责治疗”的前提下,我们才同意到医院协商处理(而并非如院方回复中说的“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并主动找到患儿家属了解情况”哦)
    在小孩出院至双方第一次正式交涉期间(2014年12月20至2015年1月2日),院方唯一参与的事情,是积极为我们给小孩上户口所需办理的<<出生证明>>提供便利(原定需要到2015年4月才可以办理,最终在院方的帮助下于1月2日办理完毕),并安排我们到县中医院接受康复治疗,且说一切费用由院方承担。我们听从了妇保院的安排。并非常赞赏妇保院这一负责任的举措,甚至因为此前的百般波折和如今院方态度的急剧转变而十分感动。可是,直到我们在中医院康复了20余天后发现:妇保院给我们安排的是一个针对0-7岁小孩接受脑瘫康复的免费的残联项目的名额。此举看似在积极为我们提供治疗,实则:1、该项目只针对脑瘫患儿,而我家小孩应当不在此列,可是妇保院为减少医疗后果的支出和安抚我们的情绪,硬是将当时不明就里的我们劝进了中医院的脑瘫康复中心。2、县中医院只有脑瘫康复经验,没有针对臂丛神经损伤的康复治疗资质和成功案例(此前沟通中我曾向妇保院某领导寻问过资质的问题,他表示“当然有”)。3、妇保院此举是将自已的过错导致的后续医疗负担转嫁给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院方该违规行为直接剂占了社会公共资源,使真正脑瘫患儿的康复指标被占用。因此可以确认,我们其实被忽悠了,更重要的是耽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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