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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和阳光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014年初报来《关于要求调整县城出租汽车运营票价的请示》后,都昌县物价局依法启动了调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分别对县城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和调定价可行性认证,于2014年7月7日召开了“都昌县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听证会”,并参照周边县(市) 出租汽车运营票价情况,经局价格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报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都昌县出租汽车运营票价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出租汽车运营价格将自2014年10月21日起开始执行。
一、起步价不变:按都价复字[2008]02文件规定“白天4元/2公里、晚间5元/2公里”执行。晚间时限由现行22:00至次日5:00调整为22:00至次日6:00;
二、超程基本运价由现行1元/公里调整为1.6元/公里;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行驶超过6公里部分,按基本运价加收25%;
四、出租汽车实行打表计价:出租汽车每运行250米跳表一次,出租汽车运行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种,超过5分种候时费每2分钟跳表一次。结算运价时,尾数0.8元(含)按1元收取,尾数0.3元(含)以下不计收,尾数0.4—0.7元按0.5元收取;
五、燃油附加费根据燃油价格执行。目前都昌县出租汽车燃油为93#汽油,因此规定当93#汽油价格超过(含)7.42元/升时可每趟收取燃油附加费1元,当93#汽油价格低于7.42元/升时其燃油附加费收取则自行终止。
六、出租汽车打表计价范围为县城运营区域:东至城东大道;南至外观湖路;西至矶山大道、发展大道;北至工业大道。在县城运营区域必须坚持打表计费,严禁不打表乱收费,如因计程表损坏等情况不能打表,则应按起步价收费。超出县城运营区域打表范围,运价可由双方面议。(蒋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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