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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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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1 16:49
  •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17:2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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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九来了】
    1.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入刑。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入刑。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独善其身”。
    4.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入刑。
    5.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驾驶证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条文修改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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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1#
    发表于 2016-5-3 17:13:57 | 只看该作者
    高手云集 果断围观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6-5-3 17:06:26 | 只看该作者
    元芳你怎么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16-5-3 16:59:1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赞一个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16-5-3 16:57: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坐沙发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6-5-3 16:55:38 | 只看该作者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6-5-3 15:59:14 | 只看该作者
    为保住菊花,这个一定得回复!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16-5-3 09:50:18 | 只看该作者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6-5-2 18:45: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围观 围观 沙发在哪里!!!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6-5-2 18:45:38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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