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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是本案的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8日,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准新娘(孕34+5周)杨某在都中公路行驶,与本县某镇政府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车损人伤,杨某妊娠合并髋带臼撕脱性骨折,剖宫取出一死婴。县交警大队认定小型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二、原告起诉: 2014年4月22日,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某、杨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司机、某镇政府及人保都昌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诉请判前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项7万余元。在原告代理人建议下,又追加精神抚慰金5万元。人保公司承担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责任。 三、受理审理: 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由交通事故审判庭审理,本院法官曹开亮担任审判员。因为交警部门已认定小型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二原告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赔偿,只要出示了真实有效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争执并不大,法院依法判决也是顺理成章。 关键是原告所提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方不予认同。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做了这样一番陈述: 虽然未出生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主张母体一体论。这起交通事故的后果,产生了两个“剥脱”值得关注,一是剥脱了该胎儿成为自然人的权力,二是剥脱了准父母(二原告)成为父母的权力。丢开对胎儿自身的“伤害”赔偿不说,对作为准父母的二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务请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四、法院判决: 约在一个月内,都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在支持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赔偿诉请的基础山,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或3万元(记不清)。 案件点评: 本人认为,县法院办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值得赞赏。且有如下特点: 1、因交通事故导致孕妇剖出死婴,原告(准父母)提出精神抚慰金诉求的情况,对县法院而言,或许属于“无前例”,法院没有犹豫,作出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应该是一个突破。 2、法院没有拘泥《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即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胎儿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而是认真领会法律规定的“胎儿属于母体一部分”的涵义,从胎儿母亲(包括父亲)实际受到精神伤害的事实作出判决,这是对我国法律的深刻领悟。 3、这个突破,是人性化、人情化的体现,让“实际伤害”得到了应有的补偿,这个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是依法的判决。 4、本人查阅了发生在大城市的相关案例,判决为5万元。县法院在本案中支持2到3万元,是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并无不当。(都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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