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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县法院办一交通事故责任案“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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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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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0:5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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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是本案的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8日,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准新娘(孕34+5周)杨某在都中公路行驶,与本县某镇政府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车损人伤,杨某妊娠合并髋带臼撕脱性骨折,剖宫取出一死婴。县交警大队认定小型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二、原告起诉:

      2014年4月22日,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某、杨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司机、某镇政府及人保都昌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诉请判前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项7万余元。在原告代理人建议下,又追加精神抚慰金5万元。人保公司承担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责任。

      三、受理审理:

      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由交通事故审判庭审理,本院法官曹开亮担任审判员。因为交警部门已认定小型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二原告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赔偿,只要出示了真实有效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争执并不大,法院依法判决也是顺理成章。

      关键是原告所提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方不予认同。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做了这样一番陈述:

      虽然未出生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主张母体一体论。这起交通事故的后果,产生了两个“剥脱”值得关注,一是剥脱了该胎儿成为自然人的权力,二是剥脱了准父母(二原告)成为父母的权力。丢开对胎儿自身的“伤害”赔偿不说,对作为准父母的二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务请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四、法院判决:

      约在一个月内,都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在支持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赔偿诉请的基础山,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或3万元(记不清)。

      案件点评:

      本人认为,县法院办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值得赞赏。且有如下特点:

      1、因交通事故导致孕妇剖出死婴,原告(准父母)提出精神抚慰金诉求的情况,对县法院而言,或许属于“无前例”,法院没有犹豫,作出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应该是一个突破。

      2、法院没有拘泥《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即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胎儿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而是认真领会法律规定的“胎儿属于母体一部分”的涵义,从胎儿母亲(包括父亲)实际受到精神伤害的事实作出判决,这是对我国法律的深刻领悟。

      3、这个突破,是人性化、人情化的体现,让“实际伤害”得到了应有的补偿,这个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是依法的判决。

      4、本人查阅了发生在大城市的相关案例,判决为5万元。县法院在本案中支持2到3万元,是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并无不当。(都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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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6-12-13 08:46:20 | 只看该作者
    看新闻了,都过来看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6-12-11 20:39:35 | 只看该作者
    一粒盐,发了脾气就是海。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6-12-8 17:04:53 | 只看该作者
    人生如戏,全靠演技。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6-12-8 11:09:4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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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6-12-8 09:18:16 | 只看该作者
    成全别人,恶心自己!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6-12-7 11:18:27 | 只看该作者
    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6-12-7 09:46:0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不错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6-12-7 07:23:2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么么哒!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6-12-6 19:37:2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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