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2-30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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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是鄱阳湖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作业,禁止销售禁渔区渔获物。但仍有人不顾禁令,在暴利的驱使下,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螺蛳,主要销往江苏、安徽、浙江等地用于净化水质和水产养殖。
2017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都昌县大树派出所在小转盘红绿灯口巡逻时现场查获一辆货车装运螺蛳,并移交县渔政局和水上派出所查处。县渔政局执法人员和水上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县渔政局执法人员将查获的螺蛳在县体育馆码头进行放流,水上派出所对张某明和王某良以窝藏、转移赃物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张某明(男,29岁,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王某良(男,30岁,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二人共同经营货车运输。5月17日凌晨2时许(鄱阳湖禁渔期),张某明和王某良驾驶一辆牌照为苏D81171的货车(途中俩人轮流驾驶),从都昌县运输鄱阳湖天然水产品螺蛳17余吨准备运往江苏省溧阳市。
螺蛳是鄱阳湖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水质净化、污染降解、水体调解、环境优化都发挥着独特的生态功能。同时,螺蛳也是鱼儿的饲料,候鸟的美食。过度捕捞螺蛳,不仅会影响鱼类的繁殖生存,也严重破坏鄱阳湖的生态环境。禁渔期以来,都昌县对捕捞、收购、运输等环节实施严厉打击,坚决遏制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鄱阳湖螺蛳等水产品的行为。特别是对运输环节处罚升级,近年来,采用罚款和放流的行政手段,但执法效果不理想。目前,张某明、王某良2人被都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是都昌县对非法运输螺蛳司机首次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强化了震慑作用,进一步彰显法律效果。(县水上派出所 曹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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