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要坚持依法实施,稳慎推进;坚持按需设岗,体现特色;坚持合同管理,科学定酬;坚持公开招聘为主,直接选聘为辅。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执行《规定》中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从严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聘任范围和关键环节,具体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职位设置。科学设置岗位是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前提。各地各部门要从事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科学谋划,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提出聘任制公务员职位需求,提出的职位要突出低替代性、专业性和紧缺性;在提出需求计划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招聘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组织招聘。规范招聘程序是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关键环节。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的程序要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具体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两次。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拟聘任人员,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聘任合同。
(三)聘任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是明确机关和所聘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基础。聘任人选确定后,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首次聘任时约定试用期,聘任合同期满后,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续聘。
(四)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管理是发挥聘任制公务员人才比较优势的机制保障。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管理和保存。聘任机关要加强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严谨的考核评价体系,可以采用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上级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聘任者任期内的成绩和其平时的表现,对其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和续聘的重要依据。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具体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