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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民政局】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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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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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7:2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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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36042800MZ-QR-0001

    事项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主体

    受理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父母双亡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费依据和标准

    价费字[1992]349号; 手续费20元、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在地级报刊登报公告满60天时间)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及时间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8:00)

    联系电话

    5225996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见附件

    所需材料

    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收养继子女的,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2)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并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属孤儿的,应有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其被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必须送养的,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一方死亡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血亲关系的证明。(7)被收养人属残疾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监督电话

    23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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