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和引发火灾,切实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野外焚烧秸秆。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是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禁烧氛围,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二、对秸秆禁烧工作监管不力,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现一起火点的,给予所在乡镇警告;对发现二起火点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发现三起及以上火点的,县主要领导将约谈火点所在地乡镇长,并对曝光火点所在的乡镇按每个火点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依法对焚烧秸秆的个人处500-2000元罚款。
三、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秸秆野外焚烧行为,举报电话:5223693、5218529。
都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