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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GA-FW-0009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行使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办理主体
都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受理条件
1、 旅馆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坚定材料;
2、 消防部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3、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于租凭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凭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4、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6、 属于联营或者承包经营的,需提供关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
7、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来即办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0792-5223135(452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监督电话
使用道具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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