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2-31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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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 |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 | 1、书面申请;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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