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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都昌县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1、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5年7月21日起,在都昌县首次创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对象应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 4、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
给予首次创业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纳税(工商注册)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属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生向所在学校就业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材料:税收或免税证明、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一)初审:人社所受理毕业5年高校毕业生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且以照片形式记录。所在学校就业部门受理在校生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且以照片形式记录。审核时间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公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审核的,应在人社所张贴公示并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校生通过审核的,由所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由人社所、各高校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并附加盖初审单位印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分别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含电子版)、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及其它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照片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三)审核拨付:公示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在省内初次创办企业(非个体户)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也可以享受此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创业者凭营业执照到所在乡镇人社所、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办理。
(申请样表)

(此表可在都昌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二楼办公室领取)
来源:都昌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