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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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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0-30 00:00: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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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接到人民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学存在乱培训问题。该县纪委监委迅速成立工作组,根据线索到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上述问题。

  经查,该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W某未经同意,擅自组织一名语文老师和一名数学老师,在学校附近小区租房,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和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利用上班时间收费补课,两个月来共获利20万元,其中W某个人获利10万元,两名任课老师分别获利5万元。此外,该培训地点设于地下室,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监委工作人员到学校办公室调取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签到表和课程安排,校办借调人员Z某一开始不愿提供,称相关资料“找不到了”,相关资料属于“教学秘密”,不经上级领导批准不能对外提供,经批评教育后配合提供。与此同时,县纪委监委依法分别对W某和两名任课老师进行了调查谈话,核实了相关情况及问题。

  调查后,县纪委监委依法将调查认定的相关事实材料交给W某和两名任课老师进行了签字确认。后该县纪委监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对W某依纪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建议该学校对两名任课老师进行处理,并责令W某及时对该校的相关教育乱收费、乱培训问题进行整改。

【解读】

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该款规定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监察机关既然代表党和人民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宪法和法律就要依法授予监察机关相应权力,如果没有授权,监察机关的监督就会软弱无力、流于形式。这种授权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更是来自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是充分授权、高度授权,既授予了监察机关自身权力,又授予了监察机关依法提请其他国家机关予以协助的权力,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监督长牙、让利剑生威。监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既包括监督所需的证据,也包括调查所需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职务违法行为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监委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的本质是对工作、过程、环节进行监视、督促、管理,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使干部正常成长,更好地使组织目标得以实现。本案例中,W某身为学校副校长,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违规组织乱培训、获取不法收益的行为,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监委对其进行调查和严肃处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也体现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调查职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要求。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和调取证据过程中,对涉及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人员按照管辖权限提出监察建议,本案中两名任课教师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其参与了W某的违法行为,所以监察机关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的监察建议。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都昌县纪委监委感谢您的关注

投稿邮箱:djwxj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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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0-30 06:04: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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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11-5 16:50: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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