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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4月15日 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连日来,都昌县公安局联合县相关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精心组织开展以“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大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各派出所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走进校园,为青少年们讲解普及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大家进一步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提升全社会防范和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吴某在公共场合将悬挂在商户门口的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扯下扔在地上以脚踩踏的方式侮辱国旗,之后吴某侮辱国旗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涉及评论及浏览上万条。公安机关经过快侦快办,全面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侮辱国旗的犯罪事实,依法收集、固定了犯罪证据,依法将此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吴某因犯侮辱国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近年来,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泄密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由于微信复制、转发信息便捷,一旦泄密,信息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极易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涉密人员刘某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期间,向同事邹某透露正在阅读一涉密文件,邹某向刘某询问文件内容。刘某虽意识到文件涉密,但心存侥幸,用手机拍摄文件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邹某随即转发给好友和微信群,迅速导致该文件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严重泄密。案发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2021年8月,公安机关与卫健部门在开展防疫安全检查工作中,某大学外教不听劝导顽固抗拒,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蓄意发表“被中国政府人员绑架”“疫情是中国不是美国的”等大量谣言和过激言论,其行为与身份严重不符,影响极为恶劣。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名外教处限期出境。2020年5月,邓某利用“翻墙”软件登录某国外网站观看下载大量血腥、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其中存储在个人手机和百度网盘中的相关视频图像和图片信息达900余条,经相关部门审查鉴定,邓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图像7条,图片2张。同年11月,邓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8月,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对邓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来源:各所队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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