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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县城噪声污染管理,净化城市环境,做到还“清净”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之规定,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沿街店面、超市及广告宣传车、公交车、流动摊点、广告屏等工作日期间(周一至周五)一律禁止使用广播喇叭;法定节假日期间经城管部门批准开展展(促)销活动,晚6:00至次日早8:00、中午11:30至下午2:30时段禁止播放喇叭,其它时段播放喇叭的噪声严格控制在70分贝以下。
二、各广场一律禁止商业点歌活动。
三、群众广场舞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经批准使用小型播放器的,必须严格执行限(禁)放规定,①禁放时段:晚9:00至次日早8:00、中午11:30至下午2:30;②噪音控制分贝:白天70分贝以下、晚55分贝以下。
四、噪声分贝测量距离为声源点1米处。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建设局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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