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难过 2015-3-9 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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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记者从江西省卫计委获悉,为了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日前,江西省卫计委印发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2015年起,江西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通知》规定,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新农合。
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合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财政部等三部门要求,2015年江西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
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
《通知》还明确了新农合的各项补偿标准。其中,门诊统筹补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参合人员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5%,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5%。参合人员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人员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即乡级门诊统筹补偿不设封顶线。
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报销,8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90%进行补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8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5%。
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三级起付线,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此外,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全面推开新农合大病保险
《通知》还提出,将扩大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在继续做好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救治工作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免费救治疾病补偿不受封顶线限制。江西省已实施了免费救治的疾病: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手术、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血透、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光明·微笑”工程等,新农合补偿计入年度封顶线,但不受封顶线限制,确保免费救治政策的实施。患者因其他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封顶线不能报销部分,达到大病保险起付规定的,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补偿。
此外,全面推开大病保险工作。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新农合县(市、区,含独立统筹开发区)均须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实行设区市级统筹,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及省直管县,均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费划转、统一保障水平、统一承办机构。
县外就医转诊须按规定办备案手续
《通知》明确,鼓励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即时办理,并向患者告知相关报销政策。对因病情急、危、重的参合人员,可先住院,住院后应及时通知县级经办机构并在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必须给予补办。
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以及经省、市级定点医院诊治后需转省外治疗的参合人员,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后,可以在省外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等情况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告知县级经办机构。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回参合地报销的扣减补偿费用,扣减比例不低于应补偿费用的10%。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实行直补
据悉,《通知》还对住院、门诊和门诊大病的补偿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人员垫付应补助的金额。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县外就医转诊证明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补(即时结报)。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医药费用。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人员在当地规定时间内携带新农合证(卡)、户口本、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颁发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手续。(记者 叶新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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