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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JSJ-XK-0005
事项分类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
办理主体
都昌县建设局
受理条件
1、燃气企业提出申请;2、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3、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等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都昌县芙蓉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92-5230302
权利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审批申请表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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