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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国土局】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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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7: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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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GT-XK-0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采矿权审批许可、采矿权使用费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办理主体

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

受理条件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3、地质储备报告;4、开发利用方案;5、营业执照;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7、环境影响报告;8、水土保持方案及环保、水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环境治理方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国务院241号令、[1992]价费字251号

发证费200元/证     使用费500元/0.5km2以下

1000元/0.5km2以上-1km2

法定期限

40日

承诺期限

30日

办理部门

县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股

办理地点

县国土局四楼

联系电话

0792-5212167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监督电话

0792-521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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