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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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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7: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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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SW-XK-0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办理主体
1、占用者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法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按照兴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2、占用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给工程管理单位赔偿。
受理条件
1、经论证确需占用的;
2、占用项目已批准立项;
3、采用有偿占用的,申请人的有偿占用方案合理可行,补偿资金落实;采用等效替代的,等效替代工程已批准立项;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施工队伍落实。
收费依据和标准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水利局
1、审查占用申请报告;
2、审查相关占用方案和文件资料;
3、审批。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92-5218480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申 请 书

监督电话
137672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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