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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WS-XK-0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医疗(含中医医疗机构)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办理主体
县卫生局
受理条件
符合资质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备案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备案不计算在内)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
523011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任职文件复印件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5.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任职文件复印件或上级证明原件);6.医疗机构执业房产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原件);7.资信证明(上级单位或银行证明原件)、资产评估报告;8.医务人员名录(姓名、性别、职称、学历、科室);9.医师执业证书、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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