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 7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