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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17: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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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WH-FW-0004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办事指南

行使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主体

县文化局

受理条件

1、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一名以上固定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4、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收费依据和标准

20日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14天

办理部门

文化广播电视局

办理地点

文化广播电视局

工作日

联系电话

5223064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1、对经济实体的审核;

2、对人员的审核;

3、对资金的核;

4、对技术设备的审核;

5、对办公场所的审核。

监督电话

0792-522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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