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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规划局】按国家规定需批准或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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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16: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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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GHj-SP-0001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主体

都昌县规划局

受理条件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7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都昌县规划局行政许可服务股

办理地点

芙蓉路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92-523026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监督电话

0792-523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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