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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畈人说法5先入为主是办案的大忌 ——浅说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刑案)
在刑事案件中,先入为主的思维是办案的大忌,极有可能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悖。
在《吕氏春秋·去宥》中,有一则《人有亡鈇者》的寓言说:“人有亡鈇者,意其邻之子:视其行步,窃鈇也;颜色,窃鈇也;言语,窃鈇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鈇也。俄儿而掘其谷而得其鈇,他日复见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鈇者。”意思是说,有个人丢了一把斧子,他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了,于是,他看到那人走路的样子,是偷斧子的;看那人脸上的神色,是偷斧子的;听他的言谈话语,是偷斧子的,所有一举一动,没有一样不像偷斧子的人。不久,他在山谷挖掘时,却找到了自己丢失的斧子。第二天,他再看邻居的儿子,就觉得他的行为、表情和动作,怎么样都不像偷斧子的人。
这个丢斧子的人无疑是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在他的思维里一直把邻居的儿子当做偷斧子的贼,如果不是在山谷中找到了斧子,他的错误判断就不会改变。这就说明一个道理,个人成见会导致思想上的主观武断,是人们形成正确认识、判断事实的障碍。准确的判断来源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而不是主观的猜想。
在一件刑事案件中,比如是杀人案吧,司法办案人员通过初步调查之后,必然会出现一个或多个嫌疑人,而在多个嫌疑人中,必然有一个重点怀疑对象,如果死死咬住重点怀疑对象不放,在办案思维中强行将其当做罪犯,就极可能出现冤案。正确的办案理念必须“一视同仁”对待所有的嫌疑人,甚至真正的罪犯暂时并不在嫌疑人中,办案人员应当抽丝剥茧,步步展开侦破工作,才有可能使案件“柳暗花明”,千万不要犯“疑死旁人笑死贼(都昌俗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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