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征收房屋拆除秩序,依照《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法律,特通告如下:
一、凡已被征收的房屋,均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拆除,被征收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含门窗)、附属设施、设备和材料,如有违反按价赔偿,引发安全事故或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凡征收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且依法禁止交易和不得破坏的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人及其他人在房屋及附属物等被征收前不得破坏、拆除,如违犯将依法从重处理。
三、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擅自破坏及拆除者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792-5226895。
特此通告。
都昌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
二00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