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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为了从银行获得贷款,不惜以身试法,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百万。近日,由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1年7月5日,被告人何某与九江某工艺电子厂会计赵某两人在被告人汤某的指使下,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虚构九江某工艺电子厂向浙江宁波某公司购买原材料的用途,以九江某工艺电子厂名义向都昌某国有银行贷款330万,江西省某担保股份公司为该贷款提供80%担保,贷款到账后,被告人何某在汤某的指使下,先将这笔贷款分三次汇往浙江宁波某公司的账户上,后不久又通过其他银行将该笔贷款从浙江某公司转到九江某工艺电子厂的账户上,并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九江某工艺电子厂以前的借款。贷款到期后,九江某工艺电子厂没有归还这笔贷款,江西某担保股份公司归还了281.445542万元,还剩下74万元本金以及利息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九江某工艺电子厂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330万元,且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汤某、何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何某犯骗取贷款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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