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私房征收工作,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之规定,决定对县城老城区棚户区内的私房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建设新家园,促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收范围:县城东风大道以南,小东湖以西,西湖路以东,东湖大道以北及白洋中学附近烟草公司宿舍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为准(附件1)。

三、征收部门:都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公告发布日起。
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都昌县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私房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六、房屋征收方式:按《都昌县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私房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都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