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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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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16: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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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WH-XK-0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布2003年7月1日实行)第15条

办理主体

县文化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县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窗口

联系电话

5223064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行政许可申请书

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和修缮规模、起讫日期;修缮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名称。

2.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经相关专家论证(专家会议纪要)、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股份制、个体私营企业不须此件,但应提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修缮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施工方案.

监督电话

522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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