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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HB-XK-0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办理主体
县环保局
受理条件
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0792-716011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该许可事项由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受理人员转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或复文。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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