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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环保局】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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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7: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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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HB-XK-0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办理主体

县环保局

受理条件

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都昌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0792-716011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该许可事项由县环保局窗口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受理人员转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或复文。

监督电话

0792-7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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