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 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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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九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为广泛开展动员,营造良好宣传氛围,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今天上午9:30时,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有关《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冯静就宣传实施好《条例》发表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四点意见。
(发布会现场)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冯静)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荣先)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罗林)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明洋)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静在发布会上强调,各地要迅速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去年11月份,我市在全省首批获准地方立法权,开启了九江民主法治建设新征程。确定城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这个项目,主要考虑为群众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反映特别大,迫切希望得到解决。市政府急需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整治活动未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导致管理难度大、成本高,难以持久。
在《条例》的制度安排上,做到了突出重点、权责明晰、奖罚分明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适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序良俗,既尊重我国传统习俗,又有效地促进市民遵守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利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扰民现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控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硫化物、粉尘、鞭屑、噪音,促进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既是一项破解管理难题的城市工程,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民生工程。迅速抓好责任落实。政府要统一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作为《条例》实施的主体,负主体责任,务必要牵好头、抓好总。当前,要迫切解决好三个问题,即要抓紧划定具体实施范围,要抓紧明确具体奖励措施,要抓紧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部门要协调联动。《条例》的实施涉及公安、安监、城管、工商、供销、环保、质监、交通、房管等多个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努力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基层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基层组织,身处工作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既有了解掌握情况的就近优势,也有属地管理上的直接优势,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和警示等工作。要迅速营造浓厚氛围。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做得好不好、氛围浓不浓,直接影响《条例》贯彻实施的效果。要形成多无宣传格局,要积极推动各项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印发、赠送法规条文手册,开辟电视专栏节目,张贴公告和海报,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实行“六进”(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使这部法规条文能够走进千家万户。同时,要抓好“五个重点”宣传: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群体、重点区域、重点内容,不断提高群众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条例》宣传专题培训,要迅速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张荣先就《条例》颁布的意义、如何加大宣传、如何推动《条例》实施进行动员,特别是对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市人大秘书长罗林同志宣读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批准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明洋同志对《条例》进行了全面地解读。
可允许的燃放时间燃放划分的中心城区主要是指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范围。具体实施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城区具体实施范围内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对禁止燃放时间和范围予以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律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条例》规定,下列场所或者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电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者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如果需要举行烟火晚会怎么办?《条例》明确,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马路边不得随便乱放在允许燃放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各司其责分管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职责也进行划分。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房产管理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警示等工作。接到举报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提前在业主入伙协议或者装修告知书中向业主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情节严重者可拘留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不作为者也将被追责《条例》还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举措,“限放”工作成效如何,是对依法行政水平、执行落实能力的一次重大检验,也关系到我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创建。我们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扎实作风,以最高标准、最强举措、最硬管理,强力攻坚、决战决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全力做好“限放”工作,确保城区居民有一个安宁、祥和的生活环境。
(来源:廉洁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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