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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都昌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整治方案》的通知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6/1 17:52:45 阅读:427次 【字体:大中小】
都发〔2008〕15号
中共都昌县委 都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都昌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都昌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1月1日
都昌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整治方案
为有效遏止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建设,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特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都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坚持以城市规划为龙头,以建管并重为原则,切实统一思想认识,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县城规划区的违法违规建房,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开发和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举全县之力打一场整治歼灭战,促进我县城市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整治区域范围和对象
(一)区域范围:按照2004 年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的远期规划范围,具体为,东边:北起大树乡郑家咀村经枫火陈村、罗家咀村至黄金山;南边:东起黄金山、鄱阳湖沿线经塔下刘村,沿矶山公路至许家村;西边:南起许家村经段家咀、红门楼赵家、程家村至枫树村;北边:西起枫树村经新舍村、夏家山村、刘家山村、周家山村、芙蓉山、猪脑山至郑家咀村(含范围内的城中村)。
(二)对象:1、2006年查处违法违规建房期间已接受处理的373户中,在处理后超用地面积、超建筑面积未处理到位的;2、在2006年清查违法违规建房过程中已查实未处理的违法违规建房对象;3、2006年查处违法违规建房活动结束(11月10日)后新出现的违法违规建房对象。
三、处理办法和标准
(一)处理办法
一是强制拆除
1、自2008年10月10日县政府2号令发布之后未经政府批准仍顶风强行抢建的;
2、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及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
3、拒不接受处理的;
4、房屋结构和建筑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是严肃查处
1、改变土地性质或私下购买土地及他人旧宅基地进行违法违规开发的;
2、党员干部职工或居民假借村民名义建私房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建房手续的。
三是从重处罚
对不属于强制拆除的其它违法违规建房对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补缴相关规费和补办相关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和接受处理时间阶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处理标准
1、对城中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处理
本方案所称城中村是指2006年元月1日县政府颁布实施的2004至2020年县城远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自然村。其村民是指世居在本村、参加了本村集体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具有本村农业户口或原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后因征地拆迁而农转非的等对象。
自然村的村民认定,必须要有乡镇、村(居)、组三级证明材料,并在本村内公示,证实确属本组村民身份的,方可适用对本自然村的村民的处理标准。
(1)占用耕地面积在120㎡以下(含120㎡)或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面积在180㎡以下(含180㎡)或占用荒山荒坡面积在240㎡以下(含240㎡)、楼层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总面积在400㎡以下(含400㎡)的城中村村民违法违规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的私房:
未批占用耕地的,国土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10元/㎡、罚款20元/㎡;财政部门收取耕地占用税20元/㎡;
未批占用非耕地的,国土部门收取罚款10元/㎡;
未批先建的,规划建设部门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0元/㎡、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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